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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15 11:18来源:芜湖市地震局浏览次数:

安徽省地震局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建设厅 关于认真贯彻《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皖震发〔2005〕66号

 

各市、县地震局(办)、公安局、国土局、建委、规划局: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6月17日国务院令第409号发布并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防震减灾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政法规,它的发布施行

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建设、道路交通、各种经济技术开发等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在这些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少数单位和个人的防震减灾意识淡薄,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部分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遭受破坏,严重影响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地震、公安、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正确领会《条例》中关于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规定,要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动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重要意义。

   二、按照《条例》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现公布我省现有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详见附件)。

三、省地震局应会同省公安厅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对偷盗、损坏地震监测设施或破坏地震观测环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部门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国土和城乡规划部门在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 应当考虑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需要。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五、对于确实无法避免因而可能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国家重点工程,应严格按照《条例》中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六、各地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义务。对于造成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干扰或破坏事件,由地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共同处理。

 

附件: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一览表

 

安徽省地震局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建设厅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一览表

 

全省现有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125处,包括测震35项,强震9项、形变9项、电磁18项、流体32项、流动观测52项,其中部分测项共点。

资料截止时间:2005年9月

辖区

监测设施名称

所在地点

监测任务

宿

萧县重力点

萧县城关县政府招待所

重力

萧县地震台

萧县龙城镇

测震、电磁波

泗县地震台

泗县屏山镇屏山南测

测震、地形变

宿州市地震台

宿州市墉桥区符离集镇

测震

泗县流磁点

泗县前张排灌站

流磁

长沟流磁点

泗县长沟乡谢庄村

流磁

灵壁流磁点

灵壁县八里铺

流磁

泗县重力点

泗县人武部

重力

新集重力点

泗县新集中学

重力

灵壁重力点

灵壁县委

重力

大店重力点

宿州桥区大店镇街道

重力

宿县重力点

宿县党校

重力

祁县集重力点

宿县祁县集镇煤厂

重力

蒙城地震台

蒙城小涧镇黄柏山

测震、地磁、地电

蒙城流磁点

流磁

利辛县地震台

利辛县良种场东侧

地下流体

涡阳皖18井

涡阳县楚店乡

地下水

庐江地震台

庐江县汤池镇

地下流体

庐江县白山镇中学附近

测震

和县香泉地震台

和县香泉镇

地下流体

含山遥测台

含山县昭关林场

测震

沈巷强震台

和县沈巷镇政府大院

强震

姥桥强震台

和县姥桥中学内

强震

香泉强震台

和县香泉镇

强震

巢湖皖14井

巢湖维尼纶厂

地下水

含山皖19井

含山县花山粘土矿

地下水

无为皖24井

无为县襄安镇

地下水

佛子岭地震台

佛子岭电站

测震、地形变

金寨地震台

金寨县一中旁

测震、地磁、地形变

六安市地震台

六安市城郊小华山

测震

六安遥测台

六安市城郊二虎山

测震

舒城遥测台

舒城南港

测震

霍山皖32井

霍山县与儿街镇

地下水

霍山皖33井

霍山县诸佛庵镇

地下水

老皇寺遥测台

霍山县下符桥

测震

豹子崖遥测台

霍山县黑石渡

测震

石家河遥测台

霍山县桃园河乡

测震

金寨皖05井

金寨县城关银湾村

地下水

跨断层水准场地

霍山县三板桥乡大堰村

共有三个水准基岩点

跨断层水准场地

霍山县三板桥乡钱家店村

共有三个水准基岩点

跨断层水准场地

霍山县城关镇迎驾厂村

共有二个水准基岩点

寿县水化观测站

寿县八公山乡团结村

水化

舒城水化观测站

舒城县汤池镇

水化

跨断层水准场地

霍山县落儿岭乡古桥畈村

共有三个水准基岩点

跨断层水准场地

霍山县落儿岭乡马家岭村

共有二个水准基岩点

舒城流磁点

舒城县干汊河乡

流磁

龙河口流磁点

舒城县龙河口

流磁

诸佛庵流磁点

霍山诸佛庵烈士纪念碑

流磁

驻驾湾流磁点

霍山县驻驾湾

流磁

霍山流磁点

霍山渔苗场

流磁

六安流磁点

六安市城南

流磁

江店流磁点

金寨江店

流磁

石婆店流磁点

金寨县石婆店乡

流磁

白大畈流磁点

金寨县白大畈乡

流磁

淮北地震台

淮北相山公园内

测震、地形变

淮北皖22井

萧县孙圩乡

地下水

淮北皖35井

淮北市杨庄矿

地下水

淮北朱庄矿地震台

淮北市朱庄矿

测震

淮北重力点

淮北师范学院老礼堂

重力

阜阳地震台

阜阳颖泉区杨上台巷

测震

临泉水化观测站

临泉县人民医院

水化

临泉皖08井

临泉吕寨中学

地下水

淮南市地震台

淮南市洞山区

测震、地形变、电磁波

淮南遥测台

淮南市皖淮厂内

测震

凤台县地震台

凤台县城东关

电磁波

蚌埠地震台

蚌埠市小黄山

测震、地下流体、地磁、电磁波

蚌埠市流磁点

流磁

怀远县地震台

怀远县荆山白乳泉公园

测震、电磁波、

蚌埠铁路中学地震台

蚌埠市东区

测震

五河皖11井

五河县小溪镇硖石村

地下水

跨断层水准场地

五河县大巩山林场

共有二个水准基岩点、二个土层点

新马桥流磁点

固镇县新马桥农场(梨园)

流磁

固镇流磁点

固镇县城东

流磁

沱河流磁点

固镇县沱河乡

流磁

五河流磁点

五河县城关镇北

流磁

武桥流磁点

五河县武桥乡

流磁

怀远重力点

怀远县公安局

重力

鲍集重力点

怀远县鲍集镇粮站

重力

蚌埠重力点

蚌埠市南山宾馆

重力

五河重力点

五河县政府

重力

武桥重力点

五河县武桥乡粮站

重力

合肥遥测台

合肥市大蜀山烈士陵园

测震

合肥地震台

测震、地电、电磁波

合肥形变台

肥东县桥头集镇

短水准(形变)

肥东遥测台

测震

路口水井点

肥东县路口乡

地下水

桥头集应力点

肥东县桥头集磷矿

地应力

合肥市地震台

合肥发电厂

测震

合肥皖16井

合肥市科学分院

地下水

合肥流磁点

合肥市炮院附中北

流磁

金桥流磁点

肥西县金桥乡

流磁

小庙流磁点

肥西县小庙镇

流磁

安庆地震台

安庆市北郊十里乡

测震、地电、地形变

桐城市地震台

桐城县城关

测震、电磁波

安庆皖23井

安庆市十里乡眉山村

地下水

跨断层水准场地

桐城县城东乡柏庄村

共有二个水准基岩点

 

 

 

 

 

 

 

 

 

 

嘉山地震台

明光市涧溪镇

测震、地电

滁州市地震台

滁州市琅山公园

测震

定远遥测台

定远县青山

测震

全椒强震台

全椒县城南屏山公园

强震

定远皖04井

定远县程桥乡

地下水

天长皖07井

天长市铜城镇

地下水

全椒皖31井

全椒县马厂镇

地下水

十八岗流磁点

定远县十八岗乡

流磁

练铺流磁点

定远县练铺乡医院

流磁

连江流磁点

定远县连江乡

流磁

嘉山流磁点

明光市马岗乡

流磁

坝底流磁点

明光市洪庙乡坝底村

流磁

凤阳重力点

安徽科技学院

重力

黄泥铺重力点

凤阳县黄泥铺镇粮站

重力

定远重力点

定远县政府招待所

重力

练铺重力点

定远县练铺乡政府大院

重力

嘉山重力点

明光市第二招待所

重力

马鞍

山市

马鞍山市地震台

马鞍山市霍里镇

测震、电磁波

马鞍山强震台

强震

当涂强震台

当涂县城科技局院内

强震

马鞍山皖17井

马鞍山市朔里镇

地下水

马鞍山皖27井

马鞍山慈湖乡

地下水

芜湖皖28井

芜湖市鸠江区西江乡

地下水

芜湖皖29井

繁昌县环城乡戴店村

地下水

三山强震台

繁昌县三山镇黄龙村

强震

繁昌强震台

繁昌县县郊杨冲村

强震

铜陵地震台

铜陵县新建乡大倪村

测震

钟鸣强震台

铜陵县钟鸣镇联丰村

强震

泾县地震台

泾县城关镇桃园村

测震、地形变、电磁波、地磁

泾县水化观测站

泾县茂林镇溪里凤村

水化

宣城皖20井

宣州市卫东乡

地下水

黄山地震台

黄山市屯溪区黎阳镇

测震、地电

黄山皖09井

黄山风景区温泉

地下水

黄山皖30井

歙县桂林乡岑山村

地下水

 

保护范围:

测震、强震测项的保护范围参见GB/T 19531.1-2004《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测震》

地电、地磁、流磁、电磁波观测的保护范围参见GB/T 19531.2-2004《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第二部分:电磁观测》

重力、地形变、地应力、短水准(形变)、跨断层水准观测的保护范围参见GB/T 19531.3-2004《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第三部分:地壳形变观测》

水化、地下水、地下流体观测的保护范围参见GB/T 19531.4-2004《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第四部分:地下流体观测》

 

 

 

 

 

 

 

 

 

 

 

 

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

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3日印发皖震发〔2008〕2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规范有关申报和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安徽省科普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32号)精神,参照《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中震发防〔2004〕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以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为宗旨。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贯彻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工作方针,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

第三条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应选择具有明显示范作用和能够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场所,如科技教育馆、文化旅游景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各类学校和科研机构、地震遗迹遗址、地震观测台站、现代化地震监测中心和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或机构。

第四条安徽省地震局会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组织认定和业务指导。市地震主管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协助安徽省地震局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开展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和审核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于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宣传的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并配有多媒体演示、触摸屏等设备和挂图、展板、科普宣传手册等宣传材料;

(二)有专(兼)职讲解员,有负责接待和活动辅导的并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

(三)有稳定的能够维持科普教育基地工作正常运转的经费;

(四)已被认定为市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

第六条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展示的主要内容:

(一)防震减灾的社会作用及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的科学内涵;

(二)地震基础知识;

(三)当地的地震地质构造背景;

(四)地震宏观、微观异常和如何识别地震谣传的知识;

(五)防止地震次生灾害知识;

(六)地震应急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识;

(七)城市和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知识;

(八)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知识;

(九)政府的防震减灾决策和对策;

(十)地震仪器的展示和演示。

 

第三章组织要求

第七条申报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应重视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要切实加强对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申报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管理制度和防震减灾科普工作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需要及时更新有关科普内容。

第九条申报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能认真遵守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管理制度,能认真落实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计划,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条科技、文化、博物馆类场馆和旅游、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

各类学校、科研机构、地震遗迹遗址、地震观测台站、现代化地震监测中心、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等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天。

第十一条 在每年的 “科技活动周”、“3.1防震减灾法实施周年纪念日”、“5.12汶川地震纪念日”、“7.28唐山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期间,应开展各种形式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应与当地学校建立联系,定期合作开展相应的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防震减灾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防震减灾科普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其他媒体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主动吸引公众到基地参加防震减灾科普教育活动。

 

第五章申报与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或机构的报告;

(二)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三)申请单位或机构的法人资格材料;

(四)被认定为市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材料;

(五)其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级地震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级地震主管部门核实申报材料内容,提出初步意见,经市科学技术协会同意后,报安徽省地震局;

(三)安徽省地震局会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对申报单位组织考核认定。

第十七条经考核合格的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由安徽省地震局与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共同颁发《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证书》,授予“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对符合国家防震减灾教育基地标准的单位,将推荐参加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评选。

第十八条 安徽省地震局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将不定期对已授牌的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工作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正常工作的基地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应按要求向安徽省地震局报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第二十条各市、县地震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县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市、县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地震局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13日印发皖震发〔2008〕2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规范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进一步发挥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吸取5.12汶川大地震经验教训,提高地震科普宣传活动实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皖政办〔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保障一方平安为目标,主动、慎重、科学、有效地开展地震科普宣传教育,全面提升我省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避震能力,保护中小学生生命安全和学校地震安全。

第三条全省中小学校要积极参与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丰富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宣传教育水平与实效。

 

第二章   申报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申报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资格:经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条件的,已被认定为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中、小学校。

第五条申报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有学校领导负责的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将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工作列入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

(二)学校制定较健全的防震减灾科普工作计划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防震减灾科普活动档案;

(三)建立防震减灾科普辅导员队伍。辅导员应掌握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热心地震科普宣传教育,具有一定的辅导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学校能够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供经费和条件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印发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材料,购置宣传教育教学设备;

(五)学校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有一定数量的地震科普图书、展板、挂图和展品;室外科普知识宣传橱窗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定期更换橱窗内容,每年不少于2次;

(六)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2个学时的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教育;建立课外地震科普知识兴趣活动小组;参加或组织防震减灾知识竞赛、讲座、科普夏令营;到地震台、地震遗址遗迹、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地震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参观学习。

学校每年开展或者参与各类活动不少于2次,参加活动的学生数量不少于在校学生总数的80%;

(七)学校积极组织师生参与社区宣传、下乡宣传、家庭宣传、广场宣传等防震减灾社会宣传活动;

(八)在学校网站或校办刊物上开辟地震科普宣传专版或专栏;采用多媒体教育、广播、图书、互联网等传媒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防震减灾教育;

(九)制定学校地震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演练,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模拟演习,不断提高学生的应急能力。

第六条申报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工作基本情况;
  2.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3. 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二)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申报表(见附件);

(三)被认定为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材料;

(四)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与命名

第七条省地震局会同省教育厅、省科协负责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组织考核认定。学校所在地地震部门对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八条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地震局提交申报材料。市级地震局、教育局、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报省地震局。

第九条省地震局会同省教育厅、省科协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考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学校由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科协联合发文命名,颁发《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证书》,授予“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牌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安徽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应当自命名之后的第二年起,将年度工作总结报所属市地震局备案(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省地震局会同省教育厅、省科协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各市、县地震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县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市、县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申报和认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地震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