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震台网(站)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4-03 00:00来源:市地震局作者:安徽省地震局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地震台网(站)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全省地震监测活动,提高地震监测、预测和预警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地震台网(站)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台网(站)包括省级地震台网(站)和市、县级地震台网(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台网(站)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终止等。

第四条 安徽省地震台网(站)实行统一规划,省、市、县共建台站或市、县自建台站采取“属地为主、分级管理”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模式。

第五条 安徽省地震局监测预报处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地震监测台网发展规划、布局优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宏观管理全省地震监测台网,负责全省市、县地震台站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负责依法开展全省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安徽省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省属地震台站的日常管理。省地震局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市地震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县地震台站的日常管理,承担辖区内所属台站的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关注辖区内系统外人员开展的地震监测或境外人员布网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了解、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章 台网(站)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省地震局依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本省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全省地震台网建设规划,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市县地震部门依据全省地震台网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台网规划,并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台站建设。

第八条 编制地震台网建设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持续稳定、利于保护的原则,努力加强监测能力薄弱地区及重点监视区域的地震台站建设。在满足地震速报精度要求的前提下,新建台站应以前兆观测为主,尽快实现“一县不少于一个地震前兆监测台站”的目标。

第九条 地震台站建设坚持分级、分类投资原则,省级财政重点支持纳入省级台网规划的台站建设,市、县自建台站所需资金应按照台站级别列入市、县级财政预算。省局监测预报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各级台网(站)规划建设,省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省级地震台网(站)的建设,指导市、县地震台站勘选、建设。

第十条 地震台站的勘选,应参照中国地震局颁布的《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和《地震台站建设勘选规程》等系列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地震台站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照中国地震局颁布的《地震台站建设规范》等系列标准执行,保证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地震台站应选择满足中国地震局入网标准和许可的仪器设备,或经中国地震局各学科技术协调组认定的仪器设备,市、县地震台站在满足观测环境要求、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易于建设和管理的监测仪器。

 

第三章 台网(站)运维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条有关规定,地震台网(站)按照“属地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属台站由省地震局负责运维管理,市、县级地震台站由所属地震部门为主负责运维管理,市、县地震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台站建设和运维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地震部门要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为地震监测台网(站)正常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安全等保障条件,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确保所辖地震台网(站)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地震台站要逐步推广“有人看护、无人值守”的管理模式,推进台站的远程智能化管理,鼓励市、县地震部门引入社会化服务开展台站的运维保障。

第十六条 安徽省地震监测中心、安徽省地震信息中心、省属综合地震台站在做好省属地震台站运维工作的情况下,积极协助市、县台站做好运维保障工作。

 

第四章 质量管理及数据应用

第十七条 对已投入观测运行一年以上,经检查或验收合格,满足观测技术规范的地震台站,应及时纳入全省地震监测台网运行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省地震局对已经正式投入运行的台站观测资料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并将市、县台站的运行及观测环境保护等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第十九条 市、县地震部门应强化责任,确保所辖台站及时提供连续、准确、可靠、完整的观测数据,不断提高地震观测数据质量。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删除、篡改或者损毁原始地震监测资料,应保证产出资料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 观测数据纳入全省地震台网管理的地震台站,其观测资料应参加省地震局组织的年度地震观测资料质量评比;观测数据汇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的台站,其观测资料应积极参加中国地震局组织的观测资料评比,并按照评比规范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县地震台站确因环境改造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参评的,需由所在市级地震部门向省地震局学科协调组和监测预报管理部门申请,获批后方可不参加评比。投入运行不足一年的观测项目暂不参加评比。

第二十三条 市、县地震台站资料参加全国评比,由市县地震部门负责,安徽省地震监测中心、省属台站指导协助。评比获得前三名的,按照省局有关政策配套奖励,参加单位和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名。

第二十四条 地震台站观测数据应及时应用到地震预测预报及科学研究中。台站观测人员及台网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开展观测数据预处理、跟踪分析、异常核实等,分析预报人员应及时利用观测数据开展分析会商和科学研究。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地震台站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市、县地震台站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台站所属市、县地震部门应提前3个月向省地震局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复后,按批复意见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终止或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震局监测预报处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地震台网(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皖震发测〔2014201号)同时废止。